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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14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今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就滬港通試點及QFII、RQFII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財政部網站公佈的答問全文如下:
  1、問:什麼是滬港通?
  答: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股票。經國務院批准,滬港通正式啟動時間為2014年11月17日。
  滬港通的制度要點包括:一是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二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互為結算參與人,分別在對方開立證券賬戶,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境內投資者不登記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而是通過中國結算享有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實際權益;同樣,香港市場投資者也不登記於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而是通過香港結算享有上交所上市股票的實際權益。三是投資標的。試點初期,滬股通的股票範圍是上交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同時在上交所、香港聯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範圍是香港聯交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四是實行投資額度管理。試點初期,滬股通總額度為30OO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港股通總額度為25OO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05億元人民幣。五是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試點初期,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限於機構投資者以及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餘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對參與滬股通的香港投資者不設準入條件。
  2、問:為什麼要出台滬港通稅收政策?
  答:滬港通是加強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聯繫、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有益嘗試,是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由於滬港通涉及內地與香港企業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涉及股票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等不同所得來源,涉及現行內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以及《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等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政策內容十分具體,為支持滬港通試點的順利開展,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遵照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對滬港通涉及的稅收政策問題作了認真研究,總體上在現行稅法框架內明確相關稅收政策,同時根據稅法授權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政策安排,經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
  3、問:此次出台的滬港通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滬港通試點中涉及的稅收政策問題,主要包括雙方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者)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的所得稅、營業稅、股息紅利所得稅以及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此次出台的政策內容主要包括:
  (1)對內地個人通過滬港通投資港股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港通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暫免征收營業稅。
  (4)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5)對內地企業投資港股的轉讓差價所得、內地企業和個人投資港股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分別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徵稅。
  4、問:為什麼對內地個人買賣港股差價三年內暫免徵稅?
  答:對內地個人買賣港股差價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於此次滬港通稅收政策的優惠措施之一。主要考慮滬港通尚處於啟動試點階段,為吸引內地個人赴港投資,推動滬港通的開展,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免稅期限暫定三年,未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和開放的總體情況等綜合因素再統籌研究。
  5、問:為什麼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買賣A股的差價暫免征收所得稅?
  答: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個人轉讓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以及我國與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非居民的股份轉讓所得除少數情況外,基本是不徵所得稅的。考慮到香港市場投資者按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或其他稅收協定申請免稅待遇程序複雜,耗時較長,為減輕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執行成本,從政策上明確了免稅待遇。
  6、問:為什麼對QFII、RQFII取得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答:除滬港通外,目前境外投資者已通過QFII、RQFII投資境內證券市場。按照現行稅法規定,QFII、RQFII取得我國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的轉讓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QFII、RQFII和滬港通在交易性質和經濟實質上的類似性,在稅收政策方面宜通盤考慮,否則容易造成稅收政策不公平,甚至引發避稅問題。因此,在對滬港通機制下的香港市場投資者暫免征收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稅的同時,對QFII和RQFII取得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一併給予免稅待遇。
  7、問:為什麼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答:按照我國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單位買賣股票,則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作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計徵營業稅。
  對香港市場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暫免征收營業稅。主要考慮:一是目前對QFII在境內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是免徵營業稅的,對香港市場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直接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免徵營業稅,在政策上更為公平;二是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按現行政策規定是免徵營業稅的,由於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單位還是個人,單獨對單位投資者徵稅難以操作。
  8、問: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稅辦法的具體考慮是什麼?
  答:為了維護雙方經濟利益,體現對等原則,同時方便稅收徵管操作,在稅收管轄權上,滬港通以交易標的物屬地為標準,確定應適用的稅法規定。滬股通的交易標的物在上交所上市,因此按照內地稅法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港股通的交易標的物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因此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法繳納印花稅。為了方便稅收徵管和納稅人,滬股通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由香港結算代收後轉交中國結算,港股通印花稅由中國結算代收後轉交香港結算或香港聯交所,然後按照各自稅款繳納方式上繳稅務機關。
  9、問:為什麼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按10%的稅率徵稅,對香港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為什麼不實行差別化稅收政策?
  答:按照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一方對另一方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從本地獲得的股息可以徵稅,但所徵稅款一般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同時考慮到由於香港證券結算體制的原因,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此次出台的滬港通試點稅收政策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同時,對於香港市場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該國居民可按程序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由於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對香港個人投資A股的股息紅利無法執行現行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政策。如果未來香港證券結算體制發生變化,香港結算能夠區分實際投資者身份,及不同投資者的持股時間,對香港個人投資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
  10、問:滬港通稅收政策公佈後,有關部門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滬港通稅收政策的實施涉及面較廣,關係廣大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加強政策宣傳與輔導,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技術保障。上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做好相關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滬港通有關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原標題:三部門就滬港通及QFII、RQFII稅收政策答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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